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73號聲請人 廖秀貞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樓代理人 曲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5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6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7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383008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4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