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原告 顧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寓晴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9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薇晴附表、訴之聲明項次標的價額備註第一項954,919元以鋼筋混凝土造、地上總層數5層、屋齡46年、建物面積83.82平方公尺等條件,以臺北市政府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計算之結果。第二項前段23,000元無第二項後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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