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 黃畢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葆樹葉桂英許深波中國精神療養研究會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依本院囑託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占用土地面積進行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見本院卷第32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6,097元【計算式:(48.08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400元)+(1,579.73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4,500元)=7,176,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1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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