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暨自109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素菊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0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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