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 莊富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 莊富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