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鄭鎮邦 代理人 吳柏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30元(計算式:[(10+1)×43×10]-1,000=373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