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歐琇文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