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正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釋明系爭12紙本票之「提示日」。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本票之提示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