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永達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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