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法官蔡國在
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