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九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新竹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炳煌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永昌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劉美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