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尤峰惠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