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進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進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又犯本件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損失,顯然欠缺法治意識,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罰,茲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犯罪所得,既查獲發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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