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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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債權人 謝東穎 債務人 王宏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宏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請求除修車費用部分適用民法第213條之規定外,其餘部分請提出自民國104年5月2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又修車費用部分,若其中業經保險公司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理賠部分之請求權已移轉予保險公司,請提出請求計算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