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部分以起訴時中央銀行牌告匯率取整數一比三十四予以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已繳納肆拾伍元後應繳納貳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