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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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旭騰 (原名 陳智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0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