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部分: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元。
二、陳述: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
貳、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查被告乙○○犯傷害等罪,雖據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八四號判處應執行拘役五十日,並據被告提起上訴在案,惟該案已經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撤回上訴在案,是本案原告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附著,訴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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