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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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6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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