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9號原告美商默沙東公司(MerckSharp&DohmeCorp.)法定代理人GerardM.Devlin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訴訟代理人 宋皇志 律師被告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司徒諾格 (ChristopherSnook)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瑞毅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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