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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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原告莫爾T製鎖股份有限公司(Mul-T-LockLtd.)法定代理人DavidHanan
AviadLivne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文萍 律師 蔡佳君 律師複代理人 湯舒涵 律師被告昶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旺全 被告 李煌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告 吳芳如 即清鑫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江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之㈣之2.(即原判決第13頁第14行至第15行)關於第6要件「容置該可移動銷元件之軸部分係一穿透鑰匙長軸的中空孔洞」之記載,應更正為「容置該可移動銷元件之軸部分係為一端封閉另端為開通型式之半封閉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