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 吳嘉淋 被告 吳芸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佑鑫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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