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惟原告尚未
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調
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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