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樓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既自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無誤,且有貸款申請
書、契約書與繳息明細表可稽,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其後被
告辯稱遭他人(前夫)脅迫而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云云,然被告
就其遭脅迫之變態例外積極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其亦未依
法於一年除斥期間內撤銷其配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足見被告所
辯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