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1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本票之提示日期。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