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康文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