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69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雅惠 債務人 錢正忠
一、㈠債務人張雅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㈡債務人張雅惠、錢正忠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㈢債務人張雅惠、錢正忠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