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11號上訴人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克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7頁),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嗣經本院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狀,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5頁),惟上訴人於本院同年4月20日及同年5月17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陳述(見本院卷第41、51頁),且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江怡萱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