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56號上訴人 楊幼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金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6,480元,依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99年9月1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962)計算,折合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