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等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續行訴訟等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59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續行訴訟等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5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次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亦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謝諒獲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經駐法國代表處受司法機關囑託對該等地址送達,均遭退回,有該代表處民國109年6月16日法領字第00000000000號、109年9月14日法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另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狀載地址為旅店,有該旅店網頁可憑,可預知雖對其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是聲請人現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