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後因被告聲請解查禁見,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解除禁見。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審理時,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補製作裁定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江世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