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8號抗告人 陳家章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