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顯無法律上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