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安忠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陳安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1│├───────┼─────────┼─────────┼─────────┤│罪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宣告刑│1,000元折算1日,減│1,000元折算1日,減│1,000元折算1日│││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間│96年間│100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偵│板橋地檢100年度偵│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293號│緝字第1293號│字第1368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95│100年度訴字第1995│100年度士交簡字第││事實審││號│號│678號││├───┼─────────┼─────────┼─────────┤││判決│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95│100年度訴字第1995│100年度士交簡字第││││號│號│678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101年1月16日│││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713號│字第13713號│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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