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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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惠中楊金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惠中即楊金廷住所設於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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