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64號
原告 劉詠琪
被告 郭宴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沈婷勻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64號
原告 劉詠琪
被告 郭宴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沈婷勻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