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64號

原告 劉詠琪

被告 郭宴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沈婷勻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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