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請人 李仕霖

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乃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28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預納更生程序費用5,000元,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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