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成忠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成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成忠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具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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