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 胡絲琳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一場車禍造成骨盆骨折破裂之重大傷害,至今無法痊癒,須靠藥物治療疼痛,造成伊自暴自棄之心態,依賴毒品暫解身體上的病痛。伊有勇氣認錯和坦承犯行,然因母親擔憂,掛慮伊的身體,母親每次接見,總會掛慮伊的醫療。伊保證屢傳屢到,絕無逃亡之虞,前次偵查中未到庭,係因委任律師當日另有案件衝庭,且未幫伊請假,因而導致有通緝記錄,請求法院准予交保,保證隨傳隨到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絲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1月22日裁定羈押。
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偵查檢察官通知於101年9月4日開庭,被告無正當理由竟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未到案,嗣經依法通緝後,始行緝獲,故本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案確具羈押必要。且被告經追加起訴之犯罪行為多達10項,所犯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倘使被告具保出所,當有極高可能難再予以順利傳喚,此外,被告所列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考量為確保日後追訴、審理或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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