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01號、第5367號、第5602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竊盜罪,共貳拾壹罪,均累犯,除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外,餘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曾有麻藥、煙毒、竊盜、強盜、毒品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9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丙○○仍不知悔改,又與乙○○(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以乙○○在旁把風、丙○○下手行竊之分工方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竊得之物持往資源回收廠變賣,所得則朋分花用殆盡。
二、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先敘明。
三、證據方法:㈠被害人 許和南 、 劉明法 、 吳村安 、 楊松雄 、 林仙化 、 盧淇澳
、 陳冠為 、 黃進成 、 許芳裕 、 卓玉泉 、 陳昭南 、 郭振豐 、楊義南、 翁春明 、 潘明順 、 蔡來福 、 蕭梅鶯 、 陳泉芳 、 林昇皝 、 郭黃素鑾 、 黃慶宗 等於警詢中指述。
㈡北極殿、刑部堂、 孚佑 安濟宮、天師府、上帝殿、二甲代天
府、北極殿、五公菩薩廟、玉真宮、翰林院、聖鳳宮、慈鳳宮、幸山堂、廣興堂現場照片。
㈢武聖宮、黃府王爺壇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㈣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鑑驗書、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㈤被告自白。
四、核被告與乙○○共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乙○○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該二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再查被告前於97年間,曾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於9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末查,被告與乙○○2人於99年1月3日為警盤查後,主動向警員坦承如附表編號7以外之全部竊盜犯行,並帶同警員前往各犯罪地點指認,此觀卷內現場照片日期多為99年1月4日拍攝;被害人且多於同年1月4日以後,經警方通知始到場製作筆錄甚明,是被告於附表所示犯罪(編號7除外)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員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坤芳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宣告刑│├──┼────┼──────┼─────┼──────┤│1│98年10月│臺南縣歸仁鄉│花瓶1對、│有期徒刑2月│││28日上午│中山路1段451│燭臺1對、││││11時30分│號「 許厝 代天│銅製品1個││││許│府」│等物││├──┼────┼──────┼─────┼──────┤│2│98年11月│臺南縣仁德鄉│燈座2個、│有期徒刑2月│││8日下午1│後壁村民安路│香爐1個等││││時30分許│2段786號「萬│物│││││應公廟」│││├──┼────┼──────┼─────┼──────┤│3│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香爐8個、│有期徒刑2月│││21日中午│深坑村深坑三│花瓶8對、││││12時30分│街18號「北極│淨香爐7個││││許│殿」│等物││├──┼────┼──────┼─────┼──────┤│4│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香爐5個、│有期徒刑2月│││21日晚上│中山路一段89│花瓶5對、││││7時30分│巷61弄12號「│茶杯12個等││││許│刑部堂」│物││├──┼────┼──────┼─────┼──────┤│5│98年12月│臺南縣龍崎鄉│香爐1個│有期徒刑2月│││24日下午│崎頂村石梯1│││││3時30分│號「代天府」│││││許││││├──┼────┼──────┼─────┼──────┤│6│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香爐4個、│有期徒刑2月│││25日凌晨│東昌街101號│花瓶3對、││││1時30分│「孚佑安濟宮│淨香爐2個││││許│」│等物││├──┼────┼──────┼─────┼──────┤│7│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香爐2個、│有期徒刑3月│││25日中午│南雄路二段│花瓶1對、││││12時20分│880巷51號「│盞盒1個等││││許│ 濟生堂 」│物││├──┼────┼──────┼─────┼──────┤│8│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香爐2個│有期徒刑2月│││26日上午│下湖村南雄路│││││8時30分│二段875巷88│││││許│號「天師府」│││├──┼────┼──────┼─────┼──────┤│9│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金爐1個、│有期徒刑2月│││26日上午│下湖村保東一│花瓶2對、││││9時30分│街600巷36號│淨香爐1個││││許│「上帝殿」│、杯子底座││││││3個等物││├──┼────┼──────┼─────┼──────┤│10│98年12月│臺南縣歸仁鄉│金爐2個、│有期徒刑2月│││26日中午│沙崙村二甲│花瓶2對、││││12時許│118號「二甲│淨香爐3個│││││代天府」│等物││├──┼────┼──────┼─────┼──────┤│11│98年12月│臺南縣仁德鄉│香爐1個│有期徒刑2月│││26日下午│新田村新田路│││││1時30分│34巷1號「北│││││許│極殿」│││├──┼────┼──────┼─────┼──────┤│12│98年12月│臺南縣歸仁鄉│金爐2個、│有期徒刑2月│││27日上午│七甲村七甲一│淨香爐5個││││11時24分│街136號2樓「│、銅酒杯2││││許│武聖宮」│個、銅餞台││││││2個等物││├──┼────┼──────┼─────┼──────┤│13│98年12月│臺南縣歸仁鄉│金爐1個、│有期徒刑2月│││28日下午│保大路二段│淨香爐2個││││2時許│180號「黃府│、花瓶5對│││││王爺壇」│等物││├──┼────┼──────┼─────┼──────┤│14│98年12月│臺南縣歸仁鄉│淨香爐3個│有期徒刑2月│││29日下午│國光街55號「│、花瓶1對││││1時30分│五公菩薩廟」│等物││││許││││├──┼────┼──────┼─────┼──────┤│15│98年12月│臺南縣歸仁鄉│香爐2個、│有期徒刑2月│││29日下午│保大路一段82│淨香爐3個││││3時許│之3號「玉真│、青銅罐3│││││宮」│個等物││├──┼────┼──────┼─────┼──────┤│16│98年12月│臺南縣歸仁鄉│金爐1個、│有期徒刑2月│││30日上午│中正南路一段│花瓶1對等││││8時許│85巷3號「翰│物│││││林院」│││├──┼────┼──────┼─────┼──────┤│17│98年12月│臺南縣關廟鄉│香爐5個、│有期徒刑2月│││30日中午│關廟村民生街│砵1個、淨││││12時30分│21號「聖鳳宮│香爐3個、││││許│」│茶杯架1個││││││等物││├──┼────┼──────┼─────┼──────┤│18│98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花瓶3對、│有期徒刑2月│││30日下午│東灣里民族路│香爐3個等││││3時30分│3巷30號「慈│物││││許│鳳宮」│││├──┼────┼──────┼─────┼──────┤│19│99年1月2│臺南縣關廟鄉│淨香爐1個│有期徒刑2月│││日下午3│北勢村成功路│││││時57分許│180巷5號「幸││││││山堂」│││├──┼────┼──────┼─────┼──────┤│20│99年1月3│臺南縣關廟鄉│香爐5個、│有期徒刑2月│││日上午10│北勢村中山路│淨香爐5個││││時10分許│738巷38號「│、花瓶2對│││││廣興堂」│等物││├──┼────┼──────┼─────┼──────┤│21│99年1月3│高雄縣田寮鄉│香爐1個、│有期徒刑2月│││日下午2│南安村南安路│茶杯13個、││││時30分許│99之9號「聖│淨香爐2個│││││母宮」│、茶杯架4││││││個等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