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曜鴻蔡紀不 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6日聲請狀相對人蔡紀不碟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請求事項(即聲明在強制執行相對人蔡曜鴻財產無效果時,相對人蔡紀不碟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為給付)。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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