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6號債權人 黃彭玲玉代 理人 黃碧琪 債務人 范文達 債務人 劉玉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7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務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146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001150,000元108年12月31日6002150,000元109年1月2日6003120,000元109年1月6日6004150,000元109年1月8日6005150,000元109年1月13日6006150,000元109年1月16日6007150,000元109年1月20日6008150,000元109年2月3日6009150,000元109年2月6日6010200,000元109年2月10日6011100,000元109年2月13日6012150,000元109年2月17日6013200,000元109年3月9日6014200,000元109年2月19日6015100,000元109年3月12日6016150,000元109年3月16日6017200,000元109年3月19日6018150,000元109年3月23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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