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薛紹君
薛扶華 原告與被告私立 樂恩 文理短期補習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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