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90號聲請人 林麒翔 相對人 黃壽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237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聲請人勝訴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複丈費│400元│由聲請人預納││及建物測量費│3,600元│由相對人負擔│├──────┼────────┼────────┤│地籍圖冊閱覽│140元│由聲請人預納││抄錄費│60元│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合計│6,975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6,975元。││(計算式:1,110元+400元+3,600元+140元+60元+││1,665元=6,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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