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承祐選任辯護人李志聖律師被告蔡尚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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