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童淑芬 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有地上權相關契約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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