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52號原告 陳錦釵 即原告 陳柏鴻 之繼承人原告 陳炎坤 即原告陳柏鴻之繼承人被告良福保全公司被告 沈裕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錦釵、陳炎坤為原告陳柏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陳柏鴻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03月15日去世,陳錦釵、陳炎坤為原告陳柏鴻之繼承人,有原告陳柏鴻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陳錦釵、陳炎坤,為原告陳柏鴻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陳錦釵、陳炎坤,為原告陳柏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