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丙○○
戊○○○乙○○己○○甲○○庚○○辛○○○訴訟代理人壬○○律師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