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譔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慶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105年11月16日│500,000元│EH0000000││││行鶯歌分行│行鶯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