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39號原告 公業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林于超 法定代理人 林克俊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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