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心媽咪愛心慈善財團即 唐儷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通 、 楊博閔 、 洪培豪 、 花士哲 、 黃文裕 、 嘉基 院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具狀對被告洪文通、楊博閔、洪培豪、花士哲、黃文裕、嘉基院長等人起訴,惟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洪文通、楊博閔、洪培豪、花士哲、黃文裕、嘉基院長等人之住居所及嘉基院長姓名;亦未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多少?也未說明請求判決事項之具體內容為何?亦無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6年10月2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20號裁定,限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陳報被告洪文通、楊博閔、洪培豪、花士哲、黃文裕、嘉基院長等人之住居地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及嘉基院長之姓名;及說明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多少,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及陳報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而查,上揭裁定已於106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